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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孟凡亮诈骗案一审宣判:判14年退赔委托人1200万

时间:2019-12-16    点击: 次    来源:网易    作者:谭君 - 小 + 大

原标题:山东律师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刑14年,退赔委托人1200万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山东律师孟凡亮在担任一刑案辩护人过程中,被指控诈骗了委托人1200万元。

 

    12月13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一审确认这一指控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孟凡亮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30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1200万元赃款给委托人。

    12月15日,澎湃新闻从孟凡亮的辩护人处获悉,孟凡亮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无罪,并提起上诉。

律师办案:收600万办取保

    据临淄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被害人王永刚的父亲王庆军因涉嫌犯罪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羁押,王永刚通过薛志永找到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亮,同年8月3日与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签署律师服务费150万元的收费合同,委托孟凡亮作为王庆军挪用资金一案的辩护律师。

    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孟凡亮以为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的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四次骗取王永刚钱款600万元,以修改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案涉及的的审计报告书为由,骗取王永刚600万元。

    其中,2015年8月31日,孟凡亮虚构武汉公安机关三名办案人员为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王永刚300万元。

    2016年3月10日,孟凡亮虚构一伙人要5000万元好处费给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或判缓刑,王永刚不同意后,孟凡亮又虚构这伙人要20万元茶水费的事实,骗取王永刚20万元。

    同年4月29日,孟凡亮虚构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远超那边的关系人要2000万元能帮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先给对方100万元操作的事实,除去付给朱远超20万元专家论证费,骗取王永刚80万元;

    同年8月19日,孟凡亮虚构找两条线上的关系人争取给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隐瞒王庆军已经被释放的真相,骗取王永刚200万元。实际上,18日晚上11点左右,王永刚就已经被释放,只是在公安机关的一个办公室待了一晚,19日早上才父子见面。

    此外,2015年11月26日、12月7日,孟凡亮虚构武汉负责的关系人要600万好处费修改青州恒发公司审计报告、删除审计报告中对王庆军不利的内容的事实为由,骗取600万元。

    临淄法院认定,孟凡亮为王庆军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永刚钱财共计1200万元。

争议焦点:律师费还是诈骗款?

    判决书显示,孟凡亮的辩护人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理由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案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等。

    “比如,有证据显示,8月19日王永刚知道其父亲王庆军已经取保,仍然转款,说明没有陷入诈骗罪的错误认识,而且500转款用途写明的是律师费。实际上,孟凡亮与王永刚事先谈妥总的律师费1500万元,除了王庆军的刑事案子,还包括其刑案涉及的民事案件,也是有王庆军的授权委托书予以证明。孟凡亮辩解收取150万元律师费的基础上,再收的1200万元还是此前谈妥的律师费,关于这一点的合理怀疑,并没有扎实的证据予以排除。”12月15日,韩克表示。

    庭审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孟凡亮在王庆军挪用资金一案中的行为不足以匹配其所称1500万律师费。

    证人王庆军的证言指出,孟凡亮在其羁押后多次会见,每次都是以取保候审为主题,建议他取得奚强(王庆军所涉刑案中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谅解,并且让他签订赠与股份的和解协议,一步步放弃了公司权益。

    王国庆证言称,“孟凡亮当时谈到取保候审的手段是和奚强谈判,以及两条线(公安和检察院)找关系。”

    证据显示,王庆军的最终取保候审并非来自于孟凡亮的“手段”。

    证人证言中,王永刚聘请的王庆军同案周某的辩护律师王冰提供的退案函证实,2016年8月12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王庆军、周庆华、路伟被控挪用资金一案,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退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

    孟凡亮所在天矩律所出纳、内勤李少华证言证实,孟凡亮代理这起案子一共收了1650万元,其中1050万元由委托人分150万、300万、300万、300万转到律所公户上,其中900万元用孟凡亮妻子梁秀兰的卡买理财了。

    判决书显示,孟凡亮生于1967年,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主任,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

    “孟凡亮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的地方,可以去律协投诉,觉得律师费收得不合理,也可以去民事追讨,但要定诈骗犯罪,其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韩克对澎湃新闻说。

    临淄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害人王永刚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孟凡亮在证据面前拒不认罪,实属认罪态度不好。

    法院最终认定孟凡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此外,法院还判决,对梁秀兰银行账户中赃款900万元及其收益在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永刚,不足诈骗金额1200万元部分,责令被告人孟凡亮予以退赔。

    “这种赃款直接退赔当事人是否合适?北京等地对类似判决已有判例,对有非法目的的被害人财产利益并不予以保护,多采取追缴后没收的方式。”韩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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