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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交警“扔车执法”知法犯法

时间:2019-09-21    点击: 次    来源:中华法制报网    作者:詹钧名 - 小 + 大

  中华法制报网特约撰稿人  詹钧名

  人民警察来自于民, 人民警察服务于人民。

  汕头交警“扔车执法”,是谁给了这么大的权力?知法执法犯法, 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 还想逃避责任。在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的今天, 还能容许这种粗暴、野蛮的执法行为吗?

9月15日晚,广东汕头交警在金园东厦路口查酒驾。当一辆摩托车为躲避检查掉头逃跑时,一位执法人员抄起路边的一辆共享单车扔了过去。当事摩托车被“成功”绊倒,两位年轻驾乘人员倒地受伤,被紧急送医救治。

执法时,辅警用单车作路障,阻止摩托车逃跑是违法行为,会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辅警检查,因为辅警不能单独参与执法活动,只能配合有执法权的民警执法,驾驶人员有权拒绝检查,案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执法时,辅警用自行车作为路障阻拦摩托车逃跑,该行为会对摩托车驾乘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与阻止当事人逃避检查不相适应,交警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质疑。

  汕头交警“扔车执法” 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而汕头警方一直在“强调”当事摩托车驾乘人员“违法”——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逃避检查掉头逃跑,当事摩托车无车辆入户注册记录,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是“违法”与酒驾的关系吗?真正问题是,在执法中,汕头交警“用力过猛”, 说严重点就是强势的执法者使用违法手段去治理违法群众, 合法吗? 警察来自于民, 难道想怎么对待人民群众, 就可随心所欲, 为所欲为吗? 严重超出交警执法的限度和权艰了。

即便是查处违法行为,执法者也不能不惜代价、不管民众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不计后果呀。汕头交警的执法行为,丧失了应有的行政温度,执法做人良知,缺乏对生命必要的尊重, 对民众的生命安全的敬畏。

  基层社会,基层执法,仍有很多的不规则、不规范;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各级各方面的高度关注、高度重视,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多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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