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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任长霞式优秀公安局长”伍建利的罪名不成立

时间:2022-05-01    点击: 次    来源:民声在线    作者:郑义 - 小 + 大

法学专家:“任长霞式优秀公安局长”伍建利的罪名不成立
       文 郑义
     原浙江台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伍建利是公安部授予的“任长霞式的公安局长”、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立一等功。伍建利还被称为“网红公安局长”,他一直受到市民和民警的热捧。
    伍建利将保护普通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从省厅调到台州市任副市长、公安局长没几个月,就雷厉风行铁腕扫黑除恶。在台州,流传着三不怕:小孩游泳不怕溺,开门不怕有贼偷,走斑马线不怕被车撞。伍建利给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他成为台州人民心目中的英雄,被称为台州百姓的“保护神”。
    伍建利对基层民警、辅警也很关爱,2017年,在伍建利的主持下,台州市公安局出台了为民警维权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对被侵害的民警要第一时间维权、第一时间慰问、第一时间发声;与律师合作,为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成立了警察协会,加强对民警的抚恤和保障。
    伍建利认真执行中央“扫黑除恶”的命令,敢作为,有担当,不畏豪强,发起了“打霸拔钉、除患治乱、护航发展”行动,打掉了“老五瓜”郑官顺为代表的一大批黑恶团伙,抓了别人不敢抓的黑恶势力,关闭了有黑恶背景及干部家属持干股的夜总会、娱乐场所、洗黑钱的网贷公司,因而得罪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伍建利说:扫黑是条不归路,自己知道扫黑的风险,在台州数年没有接受过一顿吃请。
    2020年8月2日早上,伍建利被浙江省监委带走留置。2021年2月2日,伍建利被移送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初步提出涉嫌受贿242万、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在检察阶段,律师提交无罪客观证据。2021年3月19日,检察院将该案退回监委调查一个月。2021年11月24日,舟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5年,滥用职权罪2.5年,徇私枉法罪1.5年,合并执行8年。
    伍建利在自述材料中表示:自己是因为扫黑被人报复。他说在某涉黑的案子中,该团伙盘据台州10年之久,主要从事发放高利贷及暴力催收,垄断地区建筑石材等行业。该组织专门设立一淫乐场所,供党员干部使用,其中小姐少时几十人,多时100多人。已经查获了7张送礼清单,涉及多位领导干部,就在他要进一步打掉保护伞的时候,自己被留置,而那个涉黑的案子,不了了之。
岳父投资分红却成女婿受贿罪名
    2015年11月,伍建利岳父黄某弟将名下房产抵押贷款投资600万元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伙人李某隆参与开发的中央湖公馆项目,中央湖公馆项目第一期资金为三大股东出资,其中,甲方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投入资金2.8亿元,乙方温州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锦公司)投入资金2.1亿元,丙方温州安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利公司)投入资金2.1亿元。中央湖公馆项目第二期资金来自两个方面: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人邱某莉(邱某和)5亿元;项目股东丙方安得利公司2.1万元。黄某弟通过李某隆跟投600万元,至2018年获得分红400万元。
    房产项目主要投资方是三方,这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股东自由资金为7个亿,剩下的开发资金由公司对外融资,如果大股东自己有钱,也可以借给公司,但明确约定,只是借款,不得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而且约定了借款利息。


借款、还款非常清楚
    所有的股本金以外的款项,公司记账是借款,房产公司是支付利息,记账还款凭证是临时借款和利息,公司审计是借款利息。但浙江省监委查处认定伍建利贪腐的最主要涉嫌罪行,监委通过对公司股东的笔录,生生把这个公司借款,变成股东增加投资,这样的话,黄某弟的600万股权就被稀释了。一审判决最终认定,这400万中,200万是正常分红,还有200万属李某隆对黄某弟女婿伍建利的行贿款。 
    伍建利岳父黄某弟对温州瓯海企业“元本检测”进行了投资,金额不大。由于和企业老总两家关系亲密,对双方父母互称爸妈,黄某弟入股并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公司每个月以发工资分红的形式给黄某弟9000多元养老,分红总计27万。这27万元也被认定伍建利受贿。
    2014年4月,伍建利赴省厅工作,张某、姜某、孙某明等朋友去看望他。监管总队的食堂和办公室条件非常简陋,厕所漏水。张某叫姜某拿些钱出来装潢起来,姜某同意出15万元。伍建利也觉得总队条件确实差,先拿点钱应付一下,故叫办公室主任拿张卡把钱打进来,钱是直接打到李某老婆王某的银行卡中。之后这笔钱伍建利没有再过问,一直是李某在管,李某给伍建利说过这笔钱花完了,全部都用在单位上的。这15万元也被认定伍建利受贿。
    一审法院据此以受贿242万判处伍建利有期徒刑6.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推进电动车物联网项目 被控滥用职权
    2017年5月,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将电瓶车物联网纳入民生办实事工程,具体由市公安局牵头。台州市委书记陈奕君提出应向宁波市学习,借鉴其物联网建设与和充电桩建设经验。伍建利带队赴宁波市区、余姚考察,大家一致认定宁波的经验,完全可以复制到台州治理,并且大华公司技术、服务非常成熟,直接由其承建。由市公安局通信局长徐某磊起草考察报告提交党委会讨论,由黄某清、陈某恩牵头召开物联网充电桩建设的基本方案,相关措施、工作方法。市局党委会研究决定,一致通过方案,正式确定由大华公司承建,改换原先一直在建但工作已基本停滞的台州智慧公司。通过半年多的建设,台州彻底解决了历史“三多”问题,消防问题全部杜绝,交通事故从每年死亡达450人下降到100人左右,盗窃案件从每年达2万宗到现在不会超过两、三百起,社会反响非常良好,真正实现了民生工程。
    2019年3、4月份时伍建利知道了妻弟黄某辉和其他股东从大华公司处签订承建合同。当即责令黄某辉退出,不允许其参与其他任何项目。
    台州市公安局物联网工作专班在浙江省公安厅于2018年9月17日出台《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开展二轮电动车安装防盗装置工作中违规问题情况的通报》(浙公明发【2018】74号)之前,于2018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明令禁止强制安装,禁止上路检查和扣车,禁止强制推销保险,禁止民警、协警参与电动车安装和收费。在浙江省公安厅发布通报之后,台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0日再次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开展二轮电动车安装防盗装置工作中违规问题情况的通报>精神的工作意见》,再次要求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严禁强制群众进行备案安装;严禁民警和辅警参与防盗装置安装、收费;严禁搭车收费、捆绑收费;并对全市物联网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不作要求。 
    在推进电动车物联网项目期间,台州9区县市中,仅有仙居一地出现了舆情。仙居的上路拦车安装舆情出现后伍建利明确告诉仙居局长陈某秀,如群众有意见,仙居就不要建设了。而陈某秀说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一定要纳入全市一盘棋,舆情是个别的,一定会处置好。
    但一审法院还是以伍建利滥用职权罪判刑2.5年。
检察院不批捕 公安局长被判徇私枉法
    2019年9月11日,省军区一领导周某峰介绍的吴某林涉税案投案自首,正值全国清理网上逃犯专项行动,伍建利答应并交代经侦支队长林某红,如符合条件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因是天台县公安局主办,吴某林投案因没坦白被刑拘。一直到2019年10月7日,周某峰发短信叫伍建利了解一下吴某林的情况。10月10日,伍建利打电话给林某红,了解吴某林的报捕情况。10月11日林某红向伍建利汇报,林某红认定证据不足逮捕不了,伍建利特地问天台公安局意见,他们想先报捕。伍建利明确告诉林某红,依照天台公安局意见依法办理,到10月18日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予以取保,伍建利回复了周某峰后就没联系了。
    一审判决认为伍建利基于他人请托,多次听取案件汇报,明知吴某林和赵某锋有罪,仍干预案件办理,影响了案件办理,以徇私枉法罪处刑1.5年。
法学专家: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 伍建利不构成犯罪
    2021年10月15日,五位著名法学专家对伍建利案进行了论证,与会专家在仔细查阅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基础上,经过细致研究、分析和讨论,一致认为:起诉书指控伍建利采用“少出资多分红”的方式收受李金隆200万元的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这200万元系合法分红,不构成受贿;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伍建利滥用职权行为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这五位专家是: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首任院长、名誉院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首任主任。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黄某弟的200万元系合法分红,不构成受贿
    起诉书对伍建利采用“少出资多分红”的方式收受李某隆200万元的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控方以案发后取得的言词证据否定案发前形成的大量原始书证,违背生活常识、商业准则与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则,本案大量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能够充分证明中央湖公馆项目的第二期资金为项目公司(嘉信公司)向邱某莉和安得利公司的借款,而非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控方出示的证明第二期资金为股东投资款的证据都是言词证据,且这些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否定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大量原始书证以及能够与这些原始书证印证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证明中央湖公馆项目的第二期资金为股东出资。
    1.本案大量书证足以证明中央湖公馆项目第二期资金为项目公司(嘉信公司)向邱某莉等的借款,而非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投资。而多份证人证言能够与上述书证相互印证,证明中央湖公馆项目第二期资金为项目公司(嘉信公司)向邱某莉等的借款,而非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款。
    2.控方证人对上述数十份书证的颠覆性解释存在严重矛盾,与书证所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完全没有可信性,不能证明中央湖公馆项目第二期资金为股东对项目公司(嘉信公司)的投资款。一方面控方收集的许多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具有可信性,二方面控方的证人证言没有实物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第三方面控方证人对大量书证作颠覆性解释的理由不可信,违反常识、常情、常理。而辩方的证人证言有大量书证佐证其真实性,应当采信辩方的证言。同时,该案有些证人证言严重违背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不具有可信性。另外有些证人证言可能系监察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得,证据能力、证明力存疑。而实物证据的可靠性通常高于言词证据,本案的书证都产生于案发前的商业活动中,可靠性非常强,以案发后收集的存在严重矛盾的言词证据否定案发前形成的大量书证,不符合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则。
孤证不能定案 伍建利没有滥用职权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伍建利为黄爱辉牟取利益,有大量证据证明伍建利在推进电动车物联网建设过程中没有滥用职权,少量舆情的出现与伍建利的职权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控方证明伍建利与妻弟黄某辉存在事前沟通、商议行为的证据系孤证,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孤证不能定案”是证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控方证明伍建利与妻弟黄某辉存在事前沟通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系孤证,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违背了“孤证不能定案”证据法则以及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是刑事证据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的基本含义是: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做出的有罪供述,那么法院不得作出有罪认定。口供补强规则的法理是: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因为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而做出虚假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口供补强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中,证明伍建利与妻弟黄某辉存在事前沟通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据此作出有罪认定也违反了口供补强规则。而伍建利在庭审时推翻了庭前的有罪供述,据此作出有罪认定还可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供审查的基本规则。
    2、有大量证据被告人伍建利推进电动车物联网项目系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决定,实施程序合法,没有滥用职权:一是推进电动车物联网项目是台州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决定,并非伍建利的个人决定。二是有多份文件能够证明项目推进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符合工作的规律。三是根据《招投标法》第3条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2条,案涉电动车物联网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情形。四是案涉项目收费已请示物价部门,现有收费符合法律规定。五是伍建利并未授意下级单位、人员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推进电动车物联网项目。
    3、少数地区出现少量舆情系因个别公安人员执法不当所致,与伍建利没有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不仅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以下情形:(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从本案的描述来看,属于以上第(3)种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那么,伍建利推进电动车物联网项目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呢?虽然推进电动车物联网项目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舆情,但是没有达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因而不应认定伍建利构成滥用职权罪。 
    别让扫黑英雄流血又流泪!如果好人被诬陷、被黑恶势力保护伞报复,那么以后只会使坏人越来越猖狂,让真正想为民办实事的干警越来越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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